电 话:0351-5699030
地 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9层
邮箱:sxjjzxcjh@126.com
章 总则
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促进会,简称“转型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xi Province Resources Base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TA。
第二条 本会是山西省境内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资源型经济转型研究、交流、推广的群众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能源革命为,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致力于促进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理论问题、战略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政策研究、经验总结交流和人才培养,为推动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挥积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准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围绕能源革命、资源型经济转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开展政策研究,为政府提供相关决策服务;
(二)学术研究。围绕能源革命、资源型经济转型和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国内学者、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学术研究,举办学术论坛、评选和推荐研究成果;
(三)学术交流。组织能源、经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学术交流,为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搭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
(四)人才培养。以蓝点人才计划协调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开展讲座、培训,为能源革命、资源型经济转型、生态环境保护培养人才;
(五)咨询服务。接受企业和政府的委托开展相关领域专题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本省范围内专家学者、企业家及从事热心于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实际工作者。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相关事务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包括:
1、本会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
2、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
3、本会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努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的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六)与本会进行信息交流;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是本会智囊机构。设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为推动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挥积作用;
(四)任职年龄按政策规定执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会领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本会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开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做为办事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委员会和代表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社会资助;
(二)会费;
(三)课题研究;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社会资助和捐赠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