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省级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全省域推广应用,省人民政府设立了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专项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省级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1日
省级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2020年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精神,规范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消费奖励审核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 38号)、 《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财省直预[2021]9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甲醇汽车消费奖励是指对消费者新购由山西省企业生产的甲醇汽车(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满足当前排放标准)给予一次性消费奖励。
第三条 省级甲醇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专项用于兑现甲醇汽车消费奖励政策所需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 工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六条 工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 材料审核、数据汇总、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根据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期限、 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期限: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机动车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 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第十条 奖励方式: 专项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按照载明价格扣减专项资金的金额支付购车款),省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与销售机构结算一次。
销售机构是指由生产企业成立或授权的、未列入失信名单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全部执照、资质的,具备资金垫付能力的汽车销售企业。每个生产企业只能成立或授权一家省内机构,负责申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5000 元/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销售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于每年12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工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符合奖励规定但因申报资料准备不足的可以顺延申报,每辆车只有一次顺延申报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整车产品销售数量及申请消费奖励数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销售机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明、整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商授权书》(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或机构可不提供)、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四)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机动车、消费者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三条 销售机构所在地市级工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研究院提交初审意见及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高质量转型发展研究院对市级工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拟奖励车辆进行实地抽查,并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报省财政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报送的专项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销售机构的专项资金清算工作。销售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专项资金下达后,相关销售机构应当尽快完成与所有下级经销商的清算工作,在双方未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不得无故增加、提出拨付条件,滞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销售机构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专项资金区别开来,严厉杜绝销售方提高售价冲抵政府消费奖励的行为。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汽车成本,汽车销售机构有义务将消费奖励政策告知消费者,并指导消费者在消费奖励政策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法人消费者累计购车数超10辆时,需提供车辆用途说明。如因车辆长期大范围闲置不用或实际用途与用途说明严重不符,存在“骗补”可能的,将追回资金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汽车销售机构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汽车销售机构通过“先涨后卖”“捆绑销售”等变相加价手段冲抵消费奖励政策的,将追回资金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所在地市级工信部门对推荐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省工信厅对出具的审核意见及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并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各级不得借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客观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和弄虚作假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违规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纳入单位和人员不良征信系统,相关情况集中反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资金发放工作时间截至2023年2月28日。